潇湘职业学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06  作者: 来源:教务科研处  浏览量:2885

潇湘职业学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1章     

 

第一条  为了校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规范与引导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教学、教研教改等工作,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组建的教学组织,是在分院院长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组织教学,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教研室对执行党的教育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培养合格人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各级领导和部们都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并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教研室设置于各分院内,接受所在部门的领导与管理以及学校教务处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有一点考虑组成的人数,独立设置的教研室原则上不应少于5名本专业或同类课程在编在岗专业专任教师,短期内不能达到人员要求而教学工作急需的,可以“筹建”等形式成立。

第六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由教研室人员民主推选并经分院负责人认可,教务处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行资办备案发文。

第七条  教研室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新建或撤消,由分院研究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教务处要加强对全校教研室建设与管理的检查、督导工作,每年组织考评小组对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和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教研室主任均可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每学年一度的“优秀教研室主任”的评比,学校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十条  教务处每学年进行一次校级“优秀教研室”的评选,表彰奖励在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教研室。

 

第三章  教研室的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组织教师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教师的

思想政治素质。

(2)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教师

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校和分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抓好教学工作

(1)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

教学及其它各项教学任务,负责对各教学工作环节(如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核、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2)组织教师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建

立专业技能考核题库,制订实习大纲、实验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根据教学需要组织选用或编写教材、补充讲义、习题集或题解,组织教师按课程标准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做好教材的预订工作。

(3)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结合各门课程、各实践

教学环节,开展教材分析、专题讨论、观摩教学、听课评教、教学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讨论、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探讨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组织、参与各项教学竞赛活动。

(4)组织教师抓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严格规范教学要求,对任课教师

备课、授课、作业布置与批改提出明确要求;提前安排落实新开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教师按教学要求制订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与岗位,明确实习内容;组织教师完成毕业设计各环节工作;做好考核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组织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抓好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1)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结合教学工作需要,制定教学研究计划,做好

教研室成员的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2)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结合教学研究,设立教学改革项目,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活动,认真总结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并加以应用与

推广。

    (三)结合教学中的疑点、难点和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问题,组织教学研讨和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的校内、校外学术性的教学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1)关心教师的成长,协助分院制定与实施教师培养提高的中、长期规划。

(2)发挥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提高,不断提高

青年教师的教书育人能力。

    (三)有计划地安排选派教师通过进修、企业锻炼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  抓好教学文档建设

(1)搜集、整理与撰写各类教学文档资料并进行编目存档。

(2)编纂教研教改活动集锦,参与全校的教研教改活动成果展览。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教育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并能认真宣传和执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实事求是,团结同志。

(3)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为本校在编在岗、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高教教龄的专任教师。

(4)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1)组织制订教研室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题库。

(2)制定教研室学年(学期)的各项工作计划,负责本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认真总结学期和学年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培养工作,定期检查进度与效果。

(四)组织教师试讲、观摩教学,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本教研室教师教学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教学。

(五)组织好考试的命题、成绩评定及教学质量分析工作。

(六)组织安排好与本室有关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答辩等工作。

(七)对本教研室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团结全室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5  教研室主任工作的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定期对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考评并根

据考评结果给以一定的劳动报酬,按每学年10个月在每年9月份一次性发放。报酬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等级报酬标准为250元/月,合格等级报酬标准为200元/月,不合格等级报酬标准为150元/月。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届满时,由学校教务处对其任期内工作的完成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对成绩突出者,在职务聘任、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解聘其职务。

 

6  教研室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关心教

研室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人员应接受教研室主任的教学管理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人员有服从教研室主任安排教学、教研、教改等工作任务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人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7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潇湘职业学院教研室建设与管

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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