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关于排课、调课的规定
日期:2020-03-09  作者: 来源:教务科研处  浏览量:10604

潇湘职业学院排课、调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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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任务和开课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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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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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任务的依据是潇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教学计划的,所在分院(部)应组织骨干教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教学任务由开课学院负责落实

    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12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达下一学期所有课程的教学计划,各分院(部)负责组织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下一学期的课程输入教学管理系统中,经分院(部)领导签字盖章后,于第13周周一将纸质稿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再进行课程表的初次编排。

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4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在教师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超过4门。

 3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原则上不得对排课时间做特殊要求。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在保证课表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照顾。

第二章   排课

条 排课应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我院排课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各分院(部)配合协作进行

条 排课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应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学条件和教师课时负担,力求使每个班、每节课的安排科学、合理。排课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为了维护广大教师的身心健康,分院(部)安排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周工作量一般不得低于12学时原则上超过24学时

2、根据教学需要,行政人员必须统一服从学院安排,承担兼课任务(特殊情况除外)。分院管理人员周工作量不得超过8学时,其它行政人员不得超过4学时

3课堂讲授一般每次安排2学时,如第1~2节,3~4节,56连排。对于特殊课程每次可安排4学时,如第1~4节连排。对于需要4节连排的课程,各分院(部)在课程表的初次编排中必须做好标注。

4、尽可能将主副课程、难易课程、理论与实验课程、大中专课程等合理搭配安排。

5、同一个班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一门课程每周两次或三次授课时间要间隔合理。

6、体育课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

7、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场地、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第九为确保教学秩序稳定、课表准确无误,课表初稿编排后发至各分院(部),各分院(部)干事应认真校阅,保证授课教师、教室、课程不相互冲突,如发现课表有错误,应将意见填写在课表初稿上,经分院(部)领导签字后,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课程冲突,课程表试运行一周准确无误后,教务处将正式下发课程表。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除教务处根据统筹安排调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课表。

十一条 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以及分院(部)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调(停)课

十二条 调(停)课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停课等。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调(停)课。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经发现按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十三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长批准外,一律不得调课。

十四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者,应事先在分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调(停)课单,课程所在分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批准属临时停课者,还需提出今后补课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在上课前通知分院(部),分院(部)应及时将调(停)课通知单送到学生班级,以免影响学生上课。事后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任课教师每学期因私调课次数不得超过超过的则按10元/次处罚。

第十七(停)课通知以谁主张,谁通知为原则,提出调(停)课一方负责通知学生。

十八遇到节假日、全院性活动必须调(停)课的,按学的通知执行。

十九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交课程所在分院(部)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科研)处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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