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日期:2019-07-14  作者: 来源:商学院  浏览量:38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学校必须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和中职学生。成教、自考生等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  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 告; (2)严重警告; (3)记 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四条  (一)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处分。

1、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又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举办或参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观点的沙龙和演讲,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张贴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诬蔑、谩骂、诽谤国家领导人或国家组织,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私自散发非法刊物和传单,以上造成较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5、利用校园网发表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文章,造谣惑众,泄露国家机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组织或参与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以管制,拘役和宣布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以警告处罚或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作案者,作案价值1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2、对于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一律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4、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擅自消费使用的,除退赔所消费金额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若外来人员有偷窃、诈骗等其他行为,除退赔所有钱财外,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负担一切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2、参与者

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伤势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伤势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2)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不守秩序,用言语或其他形式挑动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从校外请人来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以打扑克、打麻将等方式,用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赌博者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参与者,且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除没收赌资外,并处以相应罚款;

2、再次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除没收赌资外,并处以相应罚款;

3、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4、容留赌博者与组织者同等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八条  在校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严禁抽烟,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其他公共场所抽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者论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严禁聚众喝酒闹事,聚众喝酒闹事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扰乱宿舍、课堂、会场、体育场管、文娱活动中心等场所秩序者,论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制作、出售、出租、收看、复印、传播反动书刊、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在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充当网络“黑客”,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运输,贩卖、吸食毒品者,私藏管制刀具、枪支弹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或进行流氓活动者,作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男女学生不得互窜异性宿舍,若有者视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2、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以痞话、脏话谩骂女性或用语言骚扰女性或进行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在校内外进行“三陪”或其它淫乱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涂改伪造证件,提供伪证,伪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者,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不假外出、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外出一天(旷课1天,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早晚自习记1学时,以下同)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6、一次不假外出7天以上者,又无悔改之意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不假外出且蛮横闯岗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无特殊情况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者,以旷课论处。

(四)夜不归宿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根据实际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爬墙外出者,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上课期间内私自外出游玩、在外上通宵网者,论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学生夜不归宿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在桌椅门窗、墙壁等公共设施上乱画、乱刻、乱踢脚印,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损坏公物价值5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除照价赔偿外,并作相应罚款;

2、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除照价赔偿外,并作相应罚款;

3、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且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除照价赔偿外,并作相应罚款;

4、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论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不听从老师教育,蛮横、顶撞或阻碍老师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使老师受伤的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故意在同学中宣扬或教唆(尤其老生对新生)有关不利于学习、管理等消极思想言论,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毁弃、乱拆他人信件者,论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私自下河、塘、滩洗澡、游泳者,唆使他人参与者论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在规定学习、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又不听劝告者,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宿舍、床位就寝,不得私自调整,私自调换者,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用水用电制度进行使用,对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除没收其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若引起火灾、水灾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每学年规定时间内须交清一学年的学费和其它杂费,不按期交费,根据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见义勇为、不维护正义,有损学校形象或声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一般性违纪,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须按《潇湘职业学院班级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中的《潇湘职业学院学生个人分值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分。

1)每名学生一学期累计扣分达6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每累计扣分20分,处分加重一个等级,直到开除学籍;

2)因严重违纪受处分者,其一般性违纪扣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以零分计算再按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期间再违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应在一周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分意见,情况特殊的延期一周。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齐全、正确,其中应包括:

1、违纪者本人对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和检讨。

2、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

3、有关的调查材料。

4、班主任、分院意见。

5、见面材料。

6、学工处汇总综合材料上报学院成文,保卫处宣布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由班主任、分院整理材料,提供平时鉴定及处理意见,经保卫处初审,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必须发文公布,并通知违纪学生本人和家长及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该学期取消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单项奖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期操行成绩不能评优、良等级,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期的操行成绩为不及格。

第三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的,按审批权限,可以撤消处分。

1、撤消处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2、撤消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个月以上,记过处分3个月以上,留校察看处分半年以上。

第四十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未能撤消处分者,视情节作延期毕业处理,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交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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