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日期:2022-11-18  作者: 来源:团委  浏览量:1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指按学年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身心健康、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成绩(S)×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Z)×60%+身心健康测评成绩(T)×5%+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测评成绩(C)×15%+院特色测评成绩×5%。

第六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劳动素养和日常行为。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积分公式为:S=S1+S2-扣减分。其中,S1为基本积分,S2为奖励积分。

(一)基本积分(S1)

1.品德素养积分,满分为60分,测评内容如下: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

(2)热爱祖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修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遵守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

(4)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关心集体,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5)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努力培养健康向上的人文情怀和审美情趣,具备良好的文明素养。

(6)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勤学善思,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品德素养积分测评方法采用“三评加权法”计算,三评(学生自评、学生互评、辅导员评价)权重分别为0.1、0.6、0.3。

2.劳动素养积分,满分为20分,测评内容如下: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活动,养成主动劳动习惯,培养良好劳动品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院可结合学生参与集体组织的各类生产生活或服务性公益劳动、劳动周活动、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学习、宿舍卫生检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测评办法。

(二)奖励积分(S2)

奖励积分满分20分。具体按下表计算:

类别

参考分值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由学院制定具体的积分办法

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

3-5分/次

因思想品德方面先进受到校市、省级、国家级表彰

校市级5分/次、省级10分/次、国家级20分/次

(三)扣减分

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S总积分为零分。

2.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扣减30分。

3.辅导员班内点名批评或每写检查一次扣1分,所在院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校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30分。

4.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累计超过三次以上,每超过1次扣2分。

5.每旷课一节扣1分,超过三节后,每超过1次扣2分;每旷操1次扣1分,超过三次后,每超过1次扣2分;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习、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

6.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专业学习素质测评

学生的专业学习素质按每学年学习成绩考察。每学年专业学习素质测评积分Z的计算公式为:

Z=∑(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的标准计算。

(二)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三)公体课成绩不计入专业学习素质测评积分。

(四)公选课、辅修课等课程成绩,由院决定是否计入专业学习素质测评积分。

第八条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包括对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测评。学生身心健康素质测评积分计算公式为:T=T1×80%+T2×20%。其中,T1为身体健康素质测评积分,T2为心理健康素质测评积分。

(一)身体健康素质测评积分(T1)

1.大一大二学生身体健康素质测评积分T1=(公体课学年平均成绩+体质测试成绩)×50%;大三学生身体健康素质测评积分T1=体质测试成绩。

2.因身体原因申请体育保健课的学生成绩按60分计算;对申请缓考的学生,按缓考成绩计。

3.分值折算方式: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为90、80、70、60、40分。

(二)心理健康素质测评积分(T2)

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测评积分T2满分100分,测评内容:自觉养成自尊、自信、自强、乐群的心理品质,能够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悦纳自我、接纳他人,具有较强的心理调适和社会适应能力。测评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第九条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素质测评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文艺活动、体育竞赛、就业创业、社会实践等情况。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积分(C)=基础积分(50分)+奖励(50分),总分累计不得超过100分。

(一)基础积分(C1)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文体艺术、职业技能提升、社会实践等活动,有一定的团结协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符合上述标准的,能力基础积分得50分。

(二)奖励积分(C2-C5)

1.科技创新(C2)

类别

等级

参考分值

备注

学科竞赛

国家级

20-16

1.奖项等级认定可参考学校学科竞赛分类目录;

2.集体项目视成员人数和参与情况予以赋分;

3.同一项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省部级

15-11

校市级

10-6

院级

5-1

学术论文

核心期刊

20

合作者自第二作者依次按参考分值的50%、30%、10%、10%、5%计分,最低计分不低于参考分值的5%。

其他正式刊物

10

科研项目

国家级

20

合作者自第二作者依次按参考分值的50%、30%、10%、10%、5%计分,最低计分不低于参考分值的5%。

省部级

15

校市级

10

出版著作

独著/第一作者

20

合作者自第二作者依次按参考分值的50%、30%、10%、10%、5%计分,最低计分不低于参考分值的5%。

发明创造

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

20-6

1.同一项专利作品获奖取最高分;

2.合作者自第二作者依次按参考分值的50%、30%、10%、10%、5%计分,最低计分不低于参考分值的5%。

以上类别除学科竞赛外,合作者参与计分每类别不超过2项。

2.文体艺术(C3)

类别

 等级

 参考分值

备注

文艺竞赛、体育竞赛及其他竞

 国家级

20-16

1.集体项目视成员人数和参与情况予以赋分;

2.同一项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省部级

15-11

 校市级

10-6

 院级

5-1

3.就业创业(C4)

类别

等级

参考分值

备注

参赛获奖

国家级

20-16

1.集体项目视成员人数和参与情况予以赋分;

2.同一比赛或作品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省部级

15-11

校市级

10-6

院级

5-1

创业实践

视企业注册、实体、经营、规模及社会影响力等情况予以加分。

20-11

 

技能水平

职业资格证书

20-6

包括会计从业证、心理咨询师、程序员、教练资格证等。

技能培训证书

10-6

包括普通话、计算机等级、英语四六级、创业模拟实训等。

4.社会实践(C5)

类别

等级

参考分值

 

担任职务

校院团委兼职副书记,校院学生会干部,辅导员工作助理,学生党支部委员,班委、团支部成员,寝室长及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等。

20-0

1.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加分依据岗位类别和学年任职考核结果确定,工作失职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2.任期不足一学年或一个任期的学生干部,根据任职时间和工作实绩酌情加分;

3.兼任多项职务,第二职务减半,第三职务不加分。

实践团队

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校市级/院级重点团队

10/8/5/3

1.须为正式立项的重点团队;

2.视成员人数和参与情况予以赋分;

3.同一实践项目,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加分。

获国家级/省部级/校市级/院级优秀重点团队荣誉

20/15/10/5

实践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校市级/院级奖励

20/15/10/5

1.视成员人数和参与情况予以赋分;                      

 2.同一实践项目,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加分

其他实践

参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5-1

本项最高积分5分

第十条 分院特色测评

各分院可根据分院和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分院特色模块测评办法,测评总分累计不超过100分;也可以用于上调SZTC等测评模块比例。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分院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负责班级测评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79人测评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1/3),测评小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树立为全体同学服务、对全体同学负责的理念,在辅导员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测评。

(二)班级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和分院审核后,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各分院接受学生对班级测评结果有异议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各分院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接受学生对分院测评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三条 各分院可结合专业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娄底潇湘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