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日期:2011-03-18 17:22:33  作者: 来源:城建工程学院  浏览量: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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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建筑业企业技术管理基层岗位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员(含土建和安装)、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及复检换证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

(一)土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

土建类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的,可以报名参考(考试合格后发给见习资格证,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在30岁以上。

第七条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

第八条  根据“政府指导、个人自愿”原则,开展岗位培训,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培训和购买培训教材。

第九条  岗位培训机构应具备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有相应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举办岗位培训班,应在组织报名前公布培训岗位和科目、培训计划、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次考试日前3个月,公布考试岗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并负责做好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岗位资格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验印和统一编号,并通过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

由个人持有,任职单位负责登记持证人员的上岗业绩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在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6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包含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教学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由具有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对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在《岗位资格证书》上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督察。对于教学质量差、管理不到位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岗位资格证书》每3年复检一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复检工作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印。满足以下条件复检合格:

(一)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过去3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有持证上岗记录;

    (三)过去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未经复检的《岗位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岗位资格证书》,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岗位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并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提出注销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将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等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以新颁布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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