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员工日常管理、请假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3-24 14:48:04  作者: 来源:城建工程学院  浏览量: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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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员工日常管理、请假的暂行规定

一、教职员工日常管理

(一)工作时间:

1、按国家规定,教职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上班时间按照学院作息时间表执行,每周六、周日休息。

3、特殊岗位工作时间根据职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加班和值班:

加班:凡学院统一安排的节假日值班或在非工作时间临时安排的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视为加班。休息日和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要求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属于本部门或个人职责范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工作,应该在业余时间内完成,不算加班;职工参加的社会性、公益性的劳动和活动不能视为加班。

因工作需要必须利用职工业余时间加班的,应事前报送《加班申请单》,经部门领导审批→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根据考勤情况核定加班天数。支付加班费。

值班:值班由学院统一安排。经批准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者,要遵守值班时间并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职守引起事故要承担相关责任。

经批准的加班和值班,可给予调休。调休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调休申请表》,并于每月6日前随同考勤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不能调休的,可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费后不得再安排调休;调休一般不允许跨越公历年度;无加班报批手续的,学院不予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在下月工资中一起发放。

(三)考 勤

1、专职教师根据工作特点原则上不坐班,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学院工作安排来掌握;其他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专职班主任、有行政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为坐班人员。所有在岗在职的人员每天均要考勤。

2、坐班人员实行按日考勤制度,教职员工出勤情况以考勤记录为准。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对全院教职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各分院、处级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每月的考勤表签名确认,并于次月6日前汇总到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每月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考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薪资、伙食补助核发的依据。

3、专职教师必须保证教学时间、教学任务的完成,未经学院教务处和所属分院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延时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私自请他人为自己代课。同时,专职教师应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非教学工作及应承担的公益性活动。

4、坐班人员均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干私事。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一日处理,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每迟到、早退一次予以通报批评。

5、旷工及其认定: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无故不参加规定的会议、值班或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按次计旷工半天);

3)虽经准假,但提前离岗或逾期不归(计提前或逾期的天数);

4)凡擅离本职岗位到其他处室系部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为串岗,累计串岗4次计旷工半天,依此类推。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对旷工的处理

1)每旷工半天,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的5%;旷工1天,扣发其绩效工资的10%;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其当月的绩效工资。

2)一年累计旷工在1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

(四)离职

1、教职员工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继续签署工作协议,可连续聘任。如经学院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学院相关纪律要予以辞退的,则不再续聘;如对方不愿继续在学校工作的,亦可提出辞职。双方以上约定,均须在工作期满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2、办理离职手续的教职员工应在3天以内最迟不超过一个星期办理好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在学院有住房的,一周以内最迟不超过半个月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

二、假期的种类、期限和待遇

(一) 婚假

1、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本人属晚婚且是初婚(25周岁,23周岁) 7天。

2、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也可享受同样待遇。

3、在寒暑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3天。本人及配偶的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1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三) 产假

1、产假一般为3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双方均为晚婚,可奖励产假1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奖励1个月的独生子女保健假。

3、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院和院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的产假。

4、产假遇寒、暑假(含节假日)产期不顺延;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病假

1、所有的病假均须持有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连续病假:在学院工作满1年未满3年的,连续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在学院工作满3年未满5年的,连续病假不得超过3个月; 在学院工作满5年未满10年的,连续病假不得超过12个月。

3、短期病假(1-6个月),按本人基础工资的50%计算,病假3个月以上的将不保留原来岗位;长期病假(6个月以上),按本人基础工资的40%计算。

4、日常病假(1个月内):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缺一天扣1/22

(五)事假

1、教职工事假,缺一天扣绩效工资的1/22

2、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及绩效工资。

(六)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2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5天以下报分管院长批准,5天以上及1个月以下报院长批准,1月及以上报组织人事处提请院务会研究,正常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由各分院、处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2、假期期满后,应由请假者本人按时到批准部门和组织人事处销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本人应及时向部门领导申请续假理由和天数,部门领导应按准假权限及时上报并通知本人,续假者回校后应及时到组织人事处补办续假、销假手续。对不按时销假者,从假期期满之日算起,晚销假一天算一天旷工。

(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

教职员工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登记表》,一般干部职工出差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差由院长审批,出差登记表必须交一份到组织人事处备案。凡无特殊情况未办手续而私自出差的做旷工处理。院领导临时外出须告知党政办公室或院长。

三、各处、室、分院(部)要明确考核负责人,每月对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应于每月6日前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如无特殊原因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另外,考勤表上要有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我院以前发文中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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