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
日期:2020-03-05 18:22:22  作者: 来源:应用教育学院  浏览量: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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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增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与管理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学生品格修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与管理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强化教育教学实践性和职业性。要落实教学管理和教学大纲的规定,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要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校长是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分管校长是教学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各级管理部门都应以教学为中心,主动服务于教育教学。

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实训实习、教研等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和研究人员;要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教师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应科学确定学年或学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主要工作措施,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颁布执行,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中层教学管理机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学校应加强监管,确保教学工作计划全面落实。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专门的教学工作会议;平时应定期召开教学例会,包括教务例会、教研(专业)组长会、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通过教学会议布置、检查、反馈和总结各项教学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会议记录,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教育专家、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指导。同时,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州专业建设布局规划、学校办学定位及自身办学条件,并考虑区域内学校间专业错位发展,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专业结构。学校应建立对接产业的专业建设机制和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着力打造重点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培育专业品牌。

第十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设置专业,必须遵循设置程序规定,要开展专业调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论证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设置专业应具备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基本教学条件,具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设置《目录》内专业,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置《目录》外专业,还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设置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停办专业,应及时报市州教育(体)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设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两类课程,课时比例约为4:6,两类课程均应设置选修课,选修课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

公共必修课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历史、体育与健康、公共艺术、计算机应用基础和劳动,必须按教育部印发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列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也可融入专业课程之中。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必修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五门课程,前四门课程分一、二、三、四学期开设,分别为3236学时,后一门课程理论教学在第一学期开设,共19学时,实践教学贯穿中职整个学习阶段。心理健康作为选修课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

专业技能课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课程结构进行设置,其教学内容要与职业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和国家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建设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类实训(验)室;主体专业应建设集实践教学与生产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通过与企业签定合同书或协议书,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健全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第四章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需求规格、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实际,制定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目前没有相应专业教学标准,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参照相近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制定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教学总安排:三年总学时数约为30003300个学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个学分, 其中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1周为1个学分,共5个学分。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假期12周。每周一般为28学时。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

人才培养方案基本规范。人才培养方案一般由教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教研组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进行编制,报分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并须在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人才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业名称、入学要求、基本学制、培养目标、职业范围、人才规格、主要接续专业、课程结构、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施、教学评价、实训实习环境、专业师资、毕业标准等。学校应根据职业标准、职业岗位要求和学生基本情况,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时修订,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时必须保持其严肃性,每届学生应严格执行同一个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课程标准。公共基础课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专业课执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中的课程标准。目前尚无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课程,学校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目标、职业范围、教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统一体例组织自编课程标准,并经教研(专业)组讨论、专家论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课程标准一般应包括课程概述、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教学设计、课程考核等内容。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及课程标准,全面领会本课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地位,认真按照课程标准组织教学。鼓励教师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补充新知识、新技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个别调整,应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由教研(专业)组负责人负责编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情分析、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分析、教学内容与进度、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考核与评价、编制说明等。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期授课计划组织教学,如确有必要调整,须事先经教研(专业)组审核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若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时,须经分管校长批准。教务管理和相关部门要在听课、查教案等教学检查过程中随机抽查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应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宣传栏等方式主动公开,让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学生及家长掌握了解。

 

第五章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要根据教学大纲、教学标准及课程标准要求,按照教学原则,结合学生实际,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及教学项目(任务),合理选择设施设备、教具、教学手段和方法,科学设计教学程序及时间安排。备课以教师个人为主,教研(专业)组应组织必要的集体备课,一般每学期不少于3次,主要内容是统一教学目的、内容、进度、重点难点、考核内容及方法,研究重点难点解决措施和教学内容及方法的改革等。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前必须备有6课时以上的教案,平时亦应有至少2课时的提前量,不准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上课。教师教学后应写教学后记。教师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备课。教务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定期检查教师教案,将教师备课检查情况纳入教师业务考核。

第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按课表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无故缺课,调、代课必须照章办理手续。要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管教管导,认真组织教学,严格考勤登记,填写班级教学日志,并注重自身言行、仪表、教态和表率作用。要体现职业教育特点,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采取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模式,在加强学生知识学习的同时,突出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广泛应用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和岗位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组织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九条 教师要做好课后训练与辅导答疑,精心设计和布置作业,既要布置巩固理论知识的书面作业,又要布置实践操作性作业;教师对布置的作业应预先试做,及时批改,及时讲评。教师应坚持分类辅导的原则,采取现场解答、书面交流、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导。教务管理部门对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及辅导答疑要有明确要求,每学期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课外学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创业就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拓展学生学习时空,让学生有选择地自主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拓宽知识面,促进全面发展,增强适应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重视技能教学,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专门的实训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凡有实训(验)课程的专业,应根据实训(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训(验)课的准备、授课、指导和批改实训(验)报告等工作。学校应加强实训管理,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训项目必须按教学进程表认真执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事先认真做好实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实训教学指导,并在现场密切观察学生实训,监督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训安全和达到预期效果。实训结束,学生要认真填写实训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评价学生实训作品、批改实训报告。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实训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并积极创造条件,将校内实训教学设备设施在教学时间之外向学生开放,并做好现场各项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实习管理,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开展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顶岗实习一般应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时间一般为6个月。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支持鼓励中职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中职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实习前,学校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的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制订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前培训,与实习单位、学生及家长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应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实习过程中,学校要指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实习期满,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共同撰写实习总结、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学校以实习总结和实习报告为主要依据,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计入学生学业水平成绩,纳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学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应符合各级教育、发改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合作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合作单位必须具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不得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且须报合作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转学转段进入联办学校,由联办学校为其申报学籍,原就读学校为其办理相应学籍异动手续。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联合办学。学校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费。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应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管理制度和机构,加强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班)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校外教学点(班)。确有需要设立的,必须具备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所必须的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师生生活设施和运动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且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学校要制定加强校外教学点(班)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应制度,严格监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情况。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学点(班)要及时予以清理。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师比配备教师,并保持公共基础课教师与专业技能课教师的合理比例。要理顺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关系,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形成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教师管理机制。

要通过多种形式聘请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从行业、企业聘请的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办法、教学工作要求与在职人员相同,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聘任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任职条件、教师岗位职责、教学工作规范,定期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出勤、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先、晋升、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建立教师成长机制。要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切实加强校本培训,落实专业课教师每五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制度,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要提高教师的德育工作能力、专业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的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学校要制定双师型教师考核认定标准,支持教师到知名企业、优质职业院校的专业对口岗位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使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规定标准。要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七章教研教改与科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设立专门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教研人员,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有丰富教学经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参加,统筹管理全校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校长和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参加各种教研教改活动,每学期不少于3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与管理,要积极组织教师选择与教育教学、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课题进行研究,力求取得实效。学校应建立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要鼓励专业教师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与改造,支持教师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要制定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科技活动的管理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或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研活动,教研活动应包含学习和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分析学情,研究教材、教法、学法,集体备课,交流经验,开展听评课和教学观摩活动,以及学习教育理论,落实教学检查和抓好实训室建设等内容。教研活动应有计划、有总结、有考勤、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以服务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要改革培养模式,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要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手段,促进知识传授与生产实践紧密衔接,增强教学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创新教学内容,以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对接岗位为切入点,深化教学内容改革;要改革评价模式,建立以能力为核心的学生、家长、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模式。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中,要特别重视与行业企业合作。

 

第八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要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的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周期性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持续开展多层面、多维度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发布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年度报告,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制度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等方式,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得变动。考试可采用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分为学期考试和课程结业考试,由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要切实加强命题、考务、评卷与成绩评定管理,以保证学业成绩考核的严肃性。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积极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考查可依据课堂提问、实训操作、单元测验、案例分析、项目任务等方法采集学生学习成绩。考查不得以考试的方式代替。任课教师应对所任教课程的考核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将学生考核成绩和质量分析报告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教务管理部门应对考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校级技能竞赛、文明风采实践活动、专业技能普查和公共基础课普测制度,检查学生的学业水平,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应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能抽查、公共基础课普测、技能竞赛和文明风采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师生参加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专业技能普(抽)查、公共基础课普测、技能竞赛和文明风采实践活动成绩应作为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日常教学检查,教学检查要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覆盖全方位,不仅检查各阶段、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也要检查各教学班和有关教学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利用学生、教师、教学督导、用人单位等多方信息来源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教学动态,适时改进决策,实施有效管理。要把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结合起来,把综合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每学期校长应主持一次以上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并做出书面分析总结,在全校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机构,有计划地经常组织教学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要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引入行业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定期开展教学评估,从而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听评课与学生评教制度,应对教师及各类人员听课作出具体规定,并积极开展评课活动。要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将评教结果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防止各类教学事故发生。学校应规范教学事故认定、等级界定及处理程序,对不同级别的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留职察看直至解聘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学生毕业标准。应将德育评价、课程成绩、实习实训评价、身心素质等纳入学生毕业标准。要严格执行学生毕业标准,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才能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教学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期限编制校历,因特殊原因要延迟开学、放假或增减教学周数,应事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编制教学进程表要妥善处理好各教学环节的衔接、教学场所和人力的合理使用。校历和教学进程表经教务例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学校名义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表,根据统筹兼顾、保证教学、择优安排、合理负荷等原则分配教学任务,由分管校长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管理部门于开学前以教学任务书的形式向全体教学人员下达。

第四十三条 课程表由教务管理部门于开学前编排,并经分管校长审定。课程表包括学校总课表、班级课表和任课教师课表。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课程安排的,必须由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和调整安排后向有关部门、教师和班级下达调整通知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得随意停课,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超过一天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班级教学日志由授课教师和值日学生逐项认真填写,包括授课日期、周次、节次、课程名称、授课教师、内容摘要、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等。教学管理部门要有专人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跨班级的选修课可按专业教室建立教学日志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遵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籍电子注册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成绩考核、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学籍电子和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制定教材管理制度,设立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的教材选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征订、建设等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机制。

公共基础课教材须在省教育厅颁布的公共基础课教材用书目录内选定。专业技能课教材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无规划教材的可选用与课程标准相符的其他教材,或按课程标准要求自编校本教材(讲义)。教辅材料应按照自愿征订、无偿代购、公示公开、规范流程的原则规范选用。各学校必须向规范的机构订购规范教材,严禁使用非法教材。

学校应根据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与企业合作开发适应新产业、新职业、新岗位的校本特色教材。校本教材的编写应由学校专业教研组提出申请,教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委员会审核立项,并报校长批准。校本教材经专家论证、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进入课堂使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包括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等。学校应对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做出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使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利用制度,用以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及时征求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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