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关于强化学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2-03-20 15:33:49  作者: 来源:应用教育学院  浏览量:2075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潇湘学字〔202210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关于强化学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当前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人员管控。

1.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须请假”的原则。

学生确因特殊且必要原因需外出校园的,自本规定之日起,必须同步履行线上+线下请销假模式,即“线上”在大大工匠平台请假,上传实时健康码、行程码和特殊且必要原因需外出校园的证明材料,提交辅导员审核,待“线上”审核通过后,学生还须前往所属分院办理“线下”纸质请假审批。

学生出校时须主动出示大大工匠平台准假页面,并将学生工作处签章审批的纸质请假条提交校门卫留存备案,方可离校外出;返校时主动出示大大工匠平台准假页面,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后方可入校,入校后须在大大工匠平台及时销假。

2.严格执行“非必要不出”,特殊情况需出时,须按防疫要求进行报备审批,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涉疫地区。

3.严格实习生和走读学生的管理。对于走读学生采取点对点,两点一线管理(即:学校——家),不得在校外聚集。走读学生凭学校的走读出入证进出学校,进入校园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的健康绿码、行程码和体温,分院辅导员、书记负责审核。辅导员和驻厂老师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采取“人盯人”的措施,准确掌握学生实习实训的地点、时间安排、工作生活环境、疫情防护措施等具体情况。实行“零报告、日报告”制度。

(二)严格落实学生健康监测管理。

1.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晚体温监测、行程监测和考勤制度。做好缺课学生及缺课原因的登记、统计和追踪工作。对出现体温异常、咳嗽、流涕等情况,须及时主动上报,辅导员第一时间带离人群保持适当距离,随后通知学校相关领导,依规妥善处置。要求全体学生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行程码,如变黄码或红码,须及时主动上报。上报程序:辅导员—分院—学生工作处-学校防控办。

(三)加强重点场所管控。

严格控制人员聚集,非必要不举行聚集性活动,暂停50人以上的学生活动,提倡创新开展线上学生活动。教育学生在田径场,篮球场不聚集,不扎堆,保持社交距离。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以班级、宿舍为单位,班长和各宿舍舍长担任卫生监督员,每日组织教室、宿舍清扫、通风、消毒,做好宿舍及个人卫生,禁止宿舍之间串门。

(4)坚持人物同防。

教育学生非必要不要进行外卖、网购和代购,拆收快递时一定要做好消毒及相关的防护措施,包裹外壳一律不允许带入宿舍,避免因为外部输入形成潜在危险。

二、凡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者加重一级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1.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

2.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

1.漏报、迟报健康码、行程码等异常个人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疫情防控制度,拒不服从学校防控(安保)人员管理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的;

2.出现体温异常、咳嗽、流涕疑似症状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记过处分:

1.采用翻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私自出校

2.谎报瞒报、篡改或转借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注:转借双方同等处分)

3.实习学生不遵守当地防疫要求,或未经审批私自返校的;

4.未经批准擅自出省或擅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

5.除官方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资料外,随意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导致个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除须按防控要求采取居家健康检测、隔离观察等措施外,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疫情传播事实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22年3月2

 

 

附件:

疫情防控16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同学们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整理以下16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汇总资料,请各二级学院、各班级组织专题学习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2.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3.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4.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6.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