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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文件
潇湘院字〔2020〕11 号
关于印发《潇湘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处室、分院(部):
现将《潇湘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
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潇湘职业学院
2020 年 3 月 27 日
潇湘职业学院
2020 年 3 月 27 日印发
潇湘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
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普通
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条例》《食品卫生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学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
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集体活动、教学器材、
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原则,
建立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学防范的措
施。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各处室、分院(部)
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是安
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
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相关安
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教职员工及
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在校内外
发生教职员工及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或案件,确保学校教职
员工和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直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依照规定对学校
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
准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制订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依法做好相关
安全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结合学校工作情况制订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相
关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经
验教训。
(五)做好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
(一)党委工作部主要负责宣传制品、网络信息、社会舆论、
意识形态等安全。
(二)行政人资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
理应急系统建立,以及网络安全、档案资料、校车使用等安全。
(三)工会主要负责弱势群体、女性维权、工会活动等安全。
(四)教务处主要负责教育教学、考试防失泄密等安全。
(五)后勤处主要负责食堂饮食、医疗卫生、校园绿化环境、
建筑施工、防汛抗险、供水、供电等安全。
(六)学工处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体检(是否有传染性
疾病)、学生宿舍、集体活动安全及心理健康辅导、咨询等安全。
(七)团委主要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和社团活动等安全。
(八)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对新生审核、师生创业就业安全。
(九)保卫处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校园内道路交通、消
防、治安、防间保密、军训及重要目标防护等安全。
(十)实训中心主要负责所有实训场所及实训活动等安全。
(十一)质管办主要负责对课堂教学秩序维护安全。
(十二)各分院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等
活动师生人身财产、管理使用的公共财产、集体活动等安全。
(十三)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
不断提高本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安全教
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包括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防抢劫、
防伤害、防恐怖袭击等安全教育。
(五)用电安全、防溺水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训及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心理健康及辅导。
(十)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敏感时间节点等,定期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
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
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内外活动
安全及其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我防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
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
残、自杀等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含校企合作)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与管理,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相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
任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
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
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培训。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
教学区、生活区区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区分清楚
明晰。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
(三)机动车道设置合理,建立健全校内交通规则,限制校
内机动车车辆行驶速度 10 公里/小时,严禁乱按喇叭,乱停乱放
车辆。
(四)维护和改善校内交通环境,维持校内交通秩序,加强
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特别时间、地段及重大活动现场要有专人
维持交通秩序。
(五)教育教职员工及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防
范意识,特别注意校门口横穿马路交通安全。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
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
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
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
关,按规定保存食品样品以备查。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
个人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
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体检。不得聘用
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
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
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
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
管理,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
全防范,救治措施,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
校内严禁任何学生携带、储存、保管、使用管制枪支、刀具
等物品,各单位要加强对管制枪支、刀具等物品的检查,一经查
获管制物品,应立即上报保卫处,上缴管制物品,对违规学生严
格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
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
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相
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标标
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中职生晚集合点名等)应有完
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
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
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
协调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调入和器材保持
完好状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
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
竣工验收等。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
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
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医务室的药品价格监管等
应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
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
查,发现安全隐患(危房、危楼、危墙)应立即报告、维修整改,
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
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
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
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内集体活动管理。组织教职员工参加各
种大型活动应以确保安全为基本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
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
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旅游及各类
实、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内外集体活动,应按规定报批。
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相关
部门批准。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
准,在外出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
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区域,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
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
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租用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
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和非法营运的
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
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公共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
像、进行体育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主办部门负责安全保
卫工作,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
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
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
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
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
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
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
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期进行相关活动,对发现
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
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
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相关规定,按卫
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的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
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
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关
注学生相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
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滋扰校
园治安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
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
度,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办公、教学、实验实训场所,各部门应当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
生。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宿舍管理
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
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
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或借用学校场
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安全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
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
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本规定制定
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
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
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
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
研等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保卫处定期对校舍、
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食品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障品、
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
前,恶劣天气之前等时期,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
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应
立即整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
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
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
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及责任
人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三条 发生教职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
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
件,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急救中心等,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
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
紧急事件。
第四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按事件性质应立即启
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预)案》,各相关部门和各级领
导、相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
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人
员以及各相关部门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
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
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未履行管理
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相关法规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且情况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且情况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实习等
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九)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给学校造
成较大财物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潇湘职业学院
2020 年 3 月 27 日